为加强我院的研究生教育,优化我院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内、外部环境,进一步发挥硕士研究生在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学院设立硕士研究生教学助理岗(简称助教)、研究助理岗(简单助研)和管理助理岗(简称助管;以上三类岗位简称“三助”岗)。为了搞好硕士研究生“三助”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岗位设置
第一条 学院的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实施。各系(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硕士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各系(院)根据教学工作实际情况设置;助研岗位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其承担的科研任务设置;助管岗位由学院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第三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6月初和12月初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将助教、助研、助管岗位需求计划交研究生处。研究生“三助”岗位需求计划必须明确岗位任务、每周工作时间、总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 岗位津贴
第四条 每个研究生“三助”岗位的总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0学时。岗位津贴按学期发放,标准不低于100元/月。其中研究生处承担50元/月,其余部分助教岗由各系(院)在任课教师课时津贴中扣除,助研岗在导师科研经费中开支,助管岗由助管对象单位支付。
第五条 参加教学、科研、社会实践工作是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三助”工作以学期为基本单位,承担一个学期“三助”岗位工作,考核合格者,记1学分,并发放“三助”岗位津贴。超过一个学期的“三助”工作,享受“三助”岗位津贴,但不记学分。
第三章 岗位申请
第六条 “三助”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七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岗位公布后,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导师和系(院)审批同意后,交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助管岗位由导师和研究生处推荐,设岗部门批准。
第九条 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申请研究生“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每学期只能受聘一个岗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该学期不能应聘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四章 岗位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岗位的考核,由导师(或课程主讲教师)给予评定。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考核由设岗部门给予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受聘“三助”岗位的情况是研究生毕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或无力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设岗导师或课程主讲教师、用人部门负责人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该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建议,报研究生处批准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停发或扣发岗位津贴,且不能获得实践环节学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