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生证是研究生的身份证明。凡按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研究生,经复查符合条件并取得学籍者,发给研究生证一本,校徽一枚,由研究生本人领取,不得代领。
二、研究生证须在每学期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内,到系(院)加盖注册章。未加注册章的研究生证无效。
三、研究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和佩带,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研究生要爱惜和注意保管研究生证和校徽,不得损坏、涂改,如随意损坏或涂改,不予更换或补发。
四、研究生证号即研究生的学号,从入学到毕业一直不变。补办的研究生证应加上“补字”。
五、按国家规定,应在研究生证上注明是否可以享受火车乘车优待(带工资学习的研究生不享受乘车优待)。探亲乘车区间,入学时应填入,除有书面报告证明父母、配偶迁居外,一律不得更改。
六、研究生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研究生处并申请补办。补办时由本人填写《赣南师范学院补办研究生证申请表》,经院(系)审核同意,交纳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及工本费等30元,于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到研究生处办公室统一办理。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补办二次,以后遗失不再补办。研究生在申请补办研究生证期间如已将其找回,应立即报告研究生处并撤回补办申请。
七、研究生毕业、退学、转学或调离本校者,应将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处,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如有遗失,须交纳工本费,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八、研究生在校期间校徽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校时不再收回。
九、如有违反研究生证、校徽使用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