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校研究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团体医疗保险。
二、凡按国家计划录取的学生(不含在职、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经健康复查合格并取得本院学籍后,一律按《赣南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学籍取消后公费医疗停止。
三、研究生患病就诊,一律凭本人病历在本校医院就诊。如病情需要外出就诊者,经主治医生书面建议,各专科指定转诊负责人同意并签发转诊单到指定的医院就诊。住院医药费先由保险公司理赔,赔付余额按《赣南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在学院报销60%。自行转诊购药者,医药费自理。
四、研究生经学院批准外出学习或调研期间患病就医按教职工因公出差条款执行,但门诊医药费每人每月限报20元。急诊病住院按《赣南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五、研究生因病、因事休学,一年限报医药费160元。连续休学者,第二年不予报销医疗费。
六、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属健康复查期,不享受公费医疗。健康复查期间发现、发生的疾病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七、研究生寒暑假及平时请假回家,不报销医药费。
八、因打架斗殴、酗酒、服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交通肇事等所发生的一切伤残费用学校一律不予报销。
九、因入学前所患病、残发生的医疗费自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医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