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师基本条件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学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献身于科学研究的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应是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职称的教师。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应具有本学科系统深入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取得过具有较大科学价值或较高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并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第四条 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正在进行的省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相应的横向课题及经费:省级课题必须是第一主持人,国家级课题必须是课题组的主要成员(排名前二位);横向课题要求相同(经费文科达5万元、理科达20万元的,可视为国家级课题;横向课题经费文科达3万元、理科达10万元的,可视为省级课题);科研经费归本人支配部分理科不少于1万、文科不少于5千,均以科研经费帐本的实际经费为准。并且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近三年内有主持并完成地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为项目主持人);
(2) 近三年内获得过厅(局)以上单位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为第一获奖人);
(3) 近三年内至少有一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平均每年有一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含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
(4) 近三年内主编过正式出版的本专业的学术性著作,若为参编,作一篇论文计。
第五条 教学经验丰富,能高质量地讲授一门以上本学科研究生课程。熟悉国家学位条例。
第二章 导师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我院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参与研究生的招收
和遴选工作,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组织制定研究生的个
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效果。
第七条 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面负责。导师应关心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研究
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教育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道德观,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遵纪守法、科学严谨、敢于创新的良好学风。
第八条 导师应帮助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确定选修课程,并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
习情况;导师有义务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包括实验室轮转,为研究生授课或举
办专题讲座。
第九条 导师应参加硕士生的中期考核和遴选工作。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要向系和学校研
究生管理部门提出遴选意见,对品行不好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条件
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导师应统筹安排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的全过程,做好论文指导各环节的工作。要指
导研究生正确选题;做好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审阅和把关工作;按照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督促研究生做好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导师要为人师表,做到教书育人。对研究生要在严谨治学、科学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严格要求,并积极配合、协助研究生管理干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导师应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和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等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每学期向系和研究生处报告一次自己在研究生培养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在指导硕士生期间如短期外出等,应提前对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等有关工作进行妥善安排;若外出时间较长,应办理指导教师转接手续。
第三章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聘任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根据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件、各学科(专业)点的招生计划和导师梯队情况来进行,每年遴选一次。
第十五条 遴选程序:
1、有硕士点的系根据招生计划提出硕士生导师岗位设置意见,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公布硕士生导师工作岗位数;
2、个人申请并填写《赣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3、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4、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遴选出的导师列入下一年度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参与下一年度招生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遴选出的导师在招生中落实了指导研究生任务的,由院长委托研究生处进行聘任。聘期为三年。在聘期内履行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有权解除对有关指导教师的聘任:
1、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有严重的政治错误;
2、无正当理由对本人招收的研究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
3、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不实事求是,有舞弊行为,有损学位点和学
校的声誉;
4、在培养过程中由于导师原因任务完成不好,不适宜继续担任指导教师。
5、在近三年内达不到第一章导师条件中第四条的
第四章 导师评议和考核
第十九条 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检查,每年六月对导师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上报研究生处。
第二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处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在导师填写《赣南师范学院硕研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考核表》及系级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对导师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及其自身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做一个全面检查。对于工作认真负责,既教书育人,科研成果丰硕又培养出高质量研究生的导师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表现一般、业绩平平的导师限制其招生数量;对不能很好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培养质量或已经不符合导师遴选条件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硕士生导师一般不超过57周岁。
第二十一条 每位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人数每届一般不超过5人,在学研究生总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