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搞好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使用与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开支问题的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工科学生4000元/人,理科学生3500元/人,文科学生3100元/人。
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试验费、必要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和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出差费,以及聘请校外有关方面专家审阅研究生论文和参加研究生论文答辩时必须开支的有关费用。
以导师为基本单元,每位导师一个经费指标本,按该导师实际指导研究生人数分三年下拨。下拨数额及时间如下:
2、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由导师负责,只限于用在研究生的培养中,不得挪作它用。
3、为充分使用好有限的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导师有权在其所带研究生的总经费范围内对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使用实行调剂,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可跨年度使用。若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有结余,经研究生处同意,可用于改善导师指导研究生培养硬件条件的建设。
4、该项经费以导师管理为主,职能部门监督使用,经费指标本由导师保管。借款单、报帐单由导师签字,到研究生处复核后凭经费指标本到计财处办理借款、报帐手续。
5、研究生如未缴清学习费用者,暂停使用研究生业务培养费。
四、导师应在研究生培养经费中预留出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等费用。论文答辩时外请教师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可在研究生论文答辩费中支出,不足部分在导师科研经费中支出或教学学院补贴。
五、研究生到外埠参加教学、学术或进行调研等活动,其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参加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和部门委托科研任务,或参加教学学院、教研室、导师自选科研项目研究,其费用在课题经费中开支或由学院承担。参加指导本、专科学生生产实习的,其出差费可按学院差旅费规定开支标准,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处理。
2、凡为完成毕业论文去外地搜集资料、听取学术报告或进行一般实习的,住宿费最高标准为30元/天。其余费用按本科生产实习经费开支标准执行。
3、必须赴校外兼职导师处学习或外出进修、培训及其他活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应自带行李,只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不报销回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行李托运费在50公斤以内按实报销,超重及罚款部分不予报销。
4、以上补助、住宿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学校计财处的执行标准为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