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赣 南 师 范 大 学
2024年5月13日
赣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对在校内外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轻微且不需给予纪律处分者,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分为院级通报批评和校级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且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理结果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月的期限,其中,警告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的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享受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评先推优权益。
处分到期后,受处分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按学校的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后,恢复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评先推优的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学生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本规定接受相应处分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第八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诚恳,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违纪时因精神疾病不能控制自己意志和行为的;
(六)其它可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群体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者;
(二)违纪后,态度恶劣,既不承认错误又不配合事实调查的;
(三)恐吓、威胁、打击报复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
(四)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的;
(六)屡犯不改的;
(七)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学籍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一条 处分的期限和解除处分的日期以学校文件下发之日起算。毕业班学生处分的期限至毕业离校为止。处分期限内学生的综合表现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负责考察和评议鉴定。处分期限内确有悔改表现且无违法违纪行为者,在处分期限结束后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解除。
第十二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或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起7日内离校。
第十三条 对学生处分的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由学校按规范统一行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分管本科生工作或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签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校长签发。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材料,由教学学院负责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每年的本科生、研究生纪律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分别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归总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机关处罚者,学校可以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6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6天以上15天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和公共秩序者,可以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规定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传单、标语等,或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未经批准组建学生团体、俱乐部等,或未经批准举办集会、沙龙等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观看、传播反动、迷信、暴力、淫秽、邪教等书刊及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有吸毒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擅自组织校外活动、擅自下江河池塘游泳,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在学校违规存放、携带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学校存放或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具有放射性等危险品,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在学校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校园内聚众闹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污损建筑物或在建筑物(或桌椅、墙壁)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在校园内参与或组织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参与或组织直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七)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八)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九)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制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旷课及违反课堂纪律的:
(一)无故旷课的学生按其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数,给予相应处理:
1.累计旷课达8学时的,给予通报批评;
2.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3.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5.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又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给予退学处理。
具体依据《赣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师大发〔2017〕61号)执行。
(二)对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正常教学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的教育考试和学校组织的考试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依据性质和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具体依据《赣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师大教字〔2019〕19号)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术诚信,可以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伪造或私自涂改考试、考查成绩,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或私自涂改证件、证明、各类材料和有价证券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参与代写、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可以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用言语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联络或聚集他人,扩大事端,激化矛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伤二级,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一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或为打人者提供凶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组织策划或怂恿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打架事件终止后,组织策划、怂恿扩大事端、激化矛盾者或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打人致伤者,除按相应条款处分外,还必须负担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并向受伤害者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侵害学校或他人合法权益、伤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可以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弄虚作假以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医疗费用等相关荣誉或利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勤工助学等活动中蓄意经营伪劣商品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假冒、利用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名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信函,偷录、偷拍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骚扰、调戏、猥亵、玩弄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违反住宿作息制度,一学期内漏宿2次(含)以上或晚归3次(含)以上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2次(含)以上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四)点蜡烛、焚烧物品、生火、高空抛物、不按规定擅自处置危险化学品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上述第(三)、(四)款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不服从住宿安排、擅自调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宿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攀爬墙、水管、阳台等进出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内进行商业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张贴广告海报、发放传单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宿舍内外有起哄、乱扔杂物、乱倒垃圾等破坏学生宿舍文明和正常秩序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偷窃、诈骗、勒索、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应退回财物外,可以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一次案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次案值100元以上不满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次案值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次案值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次案值3000元以上者,移送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的定性结论,给予相应处分;
(六)屡次作案或结伙作案者,根据总案值,依照本条(一)(二)(三)(四)(五)款从重处理;
(七)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等便利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同等处理;
(八)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属偷、诈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相应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损坏价值2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通信设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可以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男女在校园公共场合交往中有勾肩搭背、搂抱、接吻等不文明举止,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到社会上的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从事商业性陪酒、陪舞、陪侍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卖淫、嫖娼当事人及组织者,移送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的结论,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酗酒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规避国家网络监管,非法访问被国家禁止的境外网站或论坛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分享非法网站视频、图文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攻击他人计算机或网络,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值数据者,或者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等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移动电话等手段散布不实信息,对学校或他人名誉及利益造成损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发布或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或社会公德的言论或欺诈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数据失真、丢失或影响计算机正常运转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技术泄露他人或集体具有隐私及保密性数据或资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或者在校期间受到3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校期间曾经两次违纪受纪律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且拒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情节较严重,性质较恶劣的,应当移送司法、公安机关,按第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纪律处分程序由违纪事件调查取证、提出处分建议和作出处分决定等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责任部门:
1.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由保卫处移送司法、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由司法、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2.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由考试组织部门和相关教学学院调查核实。
3.学生违反学术诚信的,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调查核实。
4.学生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的,由学生公寓(宿舍)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5.学生旷课或违反课堂纪律的,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调查核实。
6.其他违纪事件,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教学学院调查核实。
7.违纪事件涉及不同教学学院的学生时,由相关教学学院共同调查。共同调查有困难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由学校指定职能部门负责进行调查。
(二)对违纪事件的调查,调查责任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认真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做好询问记录,调查结束后,提出书面调查报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违纪处分流程:
因考试违纪、作弊拟给予纪律处分的,由考试组织部门和相关教学学院负责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形成认定考试违纪、作弊的材料和处理建议,送达学生本人签字,移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本科生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以下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后,交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拟给予的处分意见,并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再次复审后,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行文。
因其他违纪给予纪律处分的由保卫处、教学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和认定,形成调查认定材料,由学生签字后送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把经审核的调查认定材料送相关教学学院,学生所在教学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根据学生违纪事实,提出拟处分意见,并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后将所有材料送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后,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行文。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可对某些违纪事件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处理意见提出部门或教学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关于违纪事实及拟受处分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录。陈述和申辩结束后,拟受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处理意见提出部门或教学学院应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及认定等相关材料,包括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其他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等)、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笔录原件、笔录整理报告以及处理意见等应充分齐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汇总整理并审核。
第三十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把经审核的调查认定材料送相关教学学院后,教学学院应在10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形成处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按以下原则对教学学院提交的处分建议报告进行审查:
(一)违法、违纪行为是否事实清楚。
(二)处分建议是否定性准确、依据明确。
(三)处分建议是否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四)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五)证据材料是否充分、齐全。
第三十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查结束后,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建议适当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上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处分决定书;对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制作处分决定书。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明、定性有误、程序欠妥或者处分建议失当的,可以要求调查部门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变更处分种类或终结处分程序;也可以直接提出处分建议或在直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十八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由学校统一印发处分决定书,并加盖学校印章。处分决定书一式六份,分别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教务处、教学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保管。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及其它必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教学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教学学院在送达时,应履行签收手续并填写《赣南师范大学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登记表》。学生拒绝签收的,应当如实记录拒绝签收的情况,由其所在教学学院分管领导或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学生代表到场见证并签字后,将处分决定书留存受送达人所在教学学院,视为已送达学生本人。已离校的,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学生申诉及其处理依照《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师大发〔2017〕64号)进行。
第五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期限: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经过6个月处分期满,可以提出解除处分;受记过处分,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经过9个月处分期满,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经过12个月处分期满,可以提出解除处分。
有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按第十条规定确定解除处分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解除处分的工作程序:
解除违纪处分须经学生个人申请、班级评议、教学学院审核、公示、学校审批等程序,具体依据《赣南师范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师大发〔2017〕65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后,原处分决定书、解除违纪处分的决定书应一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超过”“不满”“不足”“以外”,均不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赣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师大发〔2017〕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