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赣南师范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赣南师范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赣 南 师 范 大 学
2017年8月25日
赣南师范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赣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赣南师范大学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解除学生违纪处分适用的范围是: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不适用解除。
第四条 对适用的学生违纪处分,需处分期限期满后,由学生自行申请按规定予以解除。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经过6个月处分期满,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经过9个月处分期满,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经过12个月处分期满,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四)毕业班学生处分的期限至毕业离校为止,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五条 解除违纪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处分后能深刻反省,经常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思想,并且有明显的进步和改观;
(二)自觉遵纪守法,处分期限内未再发生违纪行为;
(三)班级民主评议时同意其解除处分的人数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解除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教学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填写《赣南师范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班主任(导师)根据学生在处分期内的日常表现,组织全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
(三)教学学院审核和公示。教学学院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和辅导员、班主任(导师)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召开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解除意见。经全院公示后,将学生解除处分书面申请、思想汇报、有关证明材料、《赣南师范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申请表》和《赣南师范大学学生处分期间日常表现考核表》等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
(四)学校审批。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院对教学学院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召开部(处)务会(扩大)或院务会(扩大)专门研究,提出解除处分的处理建议,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学校统一印发解除处分的决定书。
第七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材料,由教学学院负责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每年的本科生、研究生违纪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分别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归总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八条 学生从解除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学生恢复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各种权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7年8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赣南师范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申请表
2.赣南师范大学学生处分期间日常表现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