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
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赣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对学校的科研、教学及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撑和补充作用,对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坚持把“助研”作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在科研和实践中培养研究生;坚持提升“助教”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培养研究生从事教学工作的能力;坚持重视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锻炼,适度发挥助困作用,增强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坚持推进“学生辅导员”工作,作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各岗位聘用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工作内容
第四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或课题组的科研工作。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设岗导师应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避免单纯服从科研任务需要、工作内容简单重复,或缺乏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研究生不能参与足够科研训练等问题,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五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通过担任教学助理,从事本科生课程中的教学辅导、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协助指导实习实践等教学任务。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学院根据教学需求提出岗位申请,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处审批。研究生院、教务处根据用人单位的设岗申报数、开课情况、课程性质以及当年可聘用助教的数量进行总量调控。
第六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担任各教学学院、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由设岗单位自行确定。设岗单位在安排工作内容时,应充分重视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培养锻炼。各教学学院、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学生辅导员”指研究生兼任本科生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等,使研究生在担任学生辅导员的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具体由学生工作部(处)按《赣南师范大学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进行选聘管理。
第三章 岗位选聘、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选聘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研究生申请“三助一辅”工作必须征得导师同意,每位研究生只能兼任一个岗位。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岗位申请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与聘任工作程序如下:
1.每年6月下旬、12月下旬,各教学学院、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岗位,填写《赣南师范大学校内“三助一辅”岗位需求申报表》(附件1),将下一学期的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需求报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商相关部门审批。
2.每学期开学初,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应聘条件、选聘标准、考核方式、岗位津贴等信息。
3.研究生需填写《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向设岗单位申请,由设岗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确定聘用人员后,各用人单位填写《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3)将聘用名单报送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向全校公示。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采取“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设岗单位对研究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二条 每月上旬,受聘研究生应填写《赣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考核表》(附件4),经指导教师和用人单位签署考评意见后,提交至研究生院。各用人单位须对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津贴发放挂钩。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设岗单位有权中止其工作,学校取消其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 受聘研究生中途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经设岗单位同意后,可以退岗。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教学学院、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聘任、考核、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工作纪律教育、工作量统计等,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保证用工安全。
第十六条 在“三助一辅”工作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在考核合格后实行分类计发:助研津贴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科研和相关实际工作任务出资,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助教津贴由教学学院根据所承担工作量和实际工作任务,从教学学院经费中列支;助管津贴按15元/学时,根据实际考核的工作量计算,每人每月岗位津贴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民币,在学校“三助一辅”专项经费中开支。
资助对象 | 类别 | 标准(元) | 出资者 |
硕士研究生 | 助研津贴 | —— | 导师或课题组 |
助教津贴 | —— | 教学学院 |
助管津贴 | 15元/学时,不高于800元/月 | 学校 |
学生辅导员 | 具体见《赣南师范大学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按月考核后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赣南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暂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